刘长江.唐代法政体制述论[J].2006,(2): |
唐代法政体制述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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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: |
中文关键词: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宰相 宦官 |
英文关键词: |
基金项目: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度“十五”规划重点项目;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《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研究》(项目编号:SA04-043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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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摘要: |
唐代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、刑部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,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。唐代建立了比较完整、严密的法政体制,其中规定的御史台官员监督参与司法、三司会审制度、非司法官员参与司法等,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;但唐中后期宦官插手司法,则极大地破坏了唐朝的法政体制,加深了政局的不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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